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104學年度第五次家長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105年05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校志工組織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第五條,
名為「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二 條 本隊之指導單位為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輔導室。
第 三 條 本隊以促使學生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童教育活動,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
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隊隸屬於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隊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永安
國民小學家長會辦公室,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第二章 組 織
第 五 條 凡社區家長,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得以加入本隊為隊員。
第 六 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如下: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第 七 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則及各項決議。
2.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3.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4.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5.參與推展各項自願服務活動。
第 八 條 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
1.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2.違反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
3.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4.連續一個月未參與服務工作者。
第 九 條 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隊長由家長會會長兼任,副隊長由家長會服務副會長兼
任,為當然志工且實際參與志工服務。本隊得依任務需要設置各組及文書,各組
置組長一名,以提名推薦方式或由各組組員推選之;文書一名,由副隊長提名後
經由輔導室、隊長共同聘用之。各組組長限為永安在校生家長(文書及導護組長除
外)。 隊長、副隊長任期同家長會會長任期。各組組長每任任期至新隊長接任召
開期初隊務大會選任新人選為止。屆時未如期改選產生時,由原任人員繼續執行
其職務,至多以三十日為限。新任隊長與原任隊長於期初隊務大會會議當日完成
交接相關事宜。
第 十 條 本隊以隊務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隊長
、副隊長、組長及副組長。隊務大會及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
議;會議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家長會及學校負責處室負責人員應列席參加。
第十一條 隊務大會每學年配合家長會改組後召開期初隊務大會,但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
隊員五分之ㄧ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隊務大會職權如下:
1.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討論隊員之提案。
3.審查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4.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5.選舉或罷免組長。
第十三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1.審查隊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2.研擬隊員大會之提案。
3.處理隊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4.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5.辦理本隊福利及各項權利。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本隊所列各組,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至二名,負責指揮本隊所屬之各組的工
作執行。
各組工作細則另訂之。
組別如下:
(一)圖書服務組
(二)導護安全組
(三)愛心陪讀組
(四)值勤聯絡組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本隊每學期召開一次工作檢討座談會,由隊長召集。開會時,各組組長、副組長
均應出席並提出工作執行情形,各組組員得以提出建設性、改進性之建議事項,
由會中討論作成決議。
第四章 經費之來源
第十六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由家長會及熱心人士捐助,隊員遇急難需救助時由隊員自由樂捐
。
第十七條 本隊經費之收支,由家長會編列預算支付。
第五章 組織職掌
第十八條 本隊組織職掌設置如下:
1.隊長:為本隊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隊;對內召集各項會議和核准經費動支
,並安排與協調各組執行隊務大會決議之年度計畫和決議事項。
2.副隊長:襄助隊長執行其職務、並為隊長之當然代理人。
3.組長:組織該組志工、接受隊長安排與協調執行所轄組別工作、並代表該組參
加幹部會議。
4.副組長:襄助組長執行其職務、並為組長之當然代理人。
5.文書:辦理本隊行政庶務業務。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若有未訂事項,依悉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正時,本組織章程
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條 本運作辦法經家長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