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4學年度第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10505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並為當然會員。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學生之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分別當選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視為家長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同一人。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永安國民小學內。
第四條.  本會以確保學生學習權、維護家長之教育參與權,增進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學之充實發展,以增進學生、學校與社區相互間取得密切配合繫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得含常務委員會);另得組織志工服務。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家長會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選監人員應推選五至九人,並應包含學校人員。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之聯繫事項。必要時得組織若干工作小組及緊急聯絡人。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聽取教師班級經營及教育理念。
五、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二人)其推選方式得以通訊為之。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訂定或修正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會務計劃、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審議其他費用之收取事項。
六、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及會長、副會長。
七、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任組成,並由委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含會長1人、副會長4人)。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
        分設財務組、活動組、公關組、服務組等工作小組,並得置顧問若干人。家長委員會每ㄧ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無候補委員
第九條.  家長會置會長ㄧ人,並置副會長四人,由會員代表就家長委員會委員選舉。會長、副會長任期1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  會長因事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表行之。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互推遞補之,其任期至原會長任期屆滿止。
        第十一條.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ㄧ、 協助學校發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 研擬會務計劃及會費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會費收支事項。
            五、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聘請顧問。
            八、 推選常務委員及聘請顧問。
            九、 得派選家長委員會ㄧ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學務、輔導、教師評審等會議。
            十、 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執行家長會章程中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各工作小組之組織編制及任務如下:
一、財務組:設置財務副會長一名;籌劃募款及經費來源審查。
            ()水電委員會:協助學校水電基金運作。
二、活動組:設置活動副會長一名;支援學校及家長會各項活動之舉辦。
            ()午餐供應委員會:營養午餐協調,協助學校監督供餐廠商。
三、服務組:設置服務副會長一名;兼任志工服隊隊副隊長,協助學校各項任務執行。
            ()慈幼委員會:協助學校慈幼助學金補助之辦法。
            ()志工服務隊:統籌規劃志工服務隊,協調各組志工協助各項任務執行。
四、公關組:設置公關副會長一名;對外建立良好公共關係及網站管理。
            ()文宣:對外文宣資料編輯。
            ()刊物:對內協調刊物編輯。
五、秘書:會內各項資料建檔及發佈。
六、會計:帳務管理及預算控制。
七、出納:現金收支及執行家長會各項採購事宜。
第十三條.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及出納,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 學校人員。
(二) 會長之三親等以內親屬。
學校應指派人員擔任與家長會之聯繫工作,並為必要之支援。
第十四條.會務人員包括會長、副會長、顧問、常務委員、委員、秘書及幹事,其任期至下任家長會成立為止。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每ㄧ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三週內由導師協助家長會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乙次,開會時由出席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導師應列席,同一年級各班得聯合另行召開年級學生家長座談會,研討有關訓、教問題,由會長召集之,並得邀請學校有關單位主管列席。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ㄧ學年召開乙次,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五週內召開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代表名單應於開會前十天公告之。
第十七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至四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ㄧ以上連署召開之。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ㄧ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處室主管及教師會應列席。
第二十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每二個月例會乙次,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均由會長召集擔任主席。「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四章    會費
第二十一條.家長會費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家長會費收繳金額,由教育局定之)。
第二十二條.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再交由家長委員會管理。
第二十三條.家長會收繳之會費,其用途: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三、   辦理學校員工福利事項。
四、   辦理親職教育及家長聯誼事項。
前項各款用途,應提供年度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會長提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核支用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接受各界機關團體及個人贊助款,並得依其用途專款使用,贊助款由本會開立收據後成立基金,由家長委員會管理。
第二十五條.家長會費,應由會長、財務副會長、會計及出納共同具名,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以預算制執行,於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並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六條.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局得視現況(糾紛或爭議時)派員抽查,並於辦理交接時,派員監交。
第二十七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三十一條.本組織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依臺北市政府9933日府法三字第09930473900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