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章

臺北市永安國小家長會議事規則

九十四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4923)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970430)
壹、 提案:
一、    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之附議後成立。
二、    章程修正案,應先經三人提案,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貳、 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及決議,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章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或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 發言:
一、 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二、 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即停止發言,由主席點名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三、 發言內容盡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和諧的態度。
四、 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五、 發言不聽主席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發言權。
六、 因時間限制大會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參酌。
肆、 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伍、 本議事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修定時亦同。